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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率也随之激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数量每年都在增加,并且案件错综复杂,多元多变。由于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照不符等违法犯罪现象出现的越来越多并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所以法律对其惩处的力度也不断加大,这导致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选择在交通肇事后采取找他人替自己“顶包”,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被这种行为严重扰乱。“顶包”现象在我国台湾刑法典中是作为专门的罪名加以规定,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将“顶包”行为定性为包庇罪,可包庇罪针对的是犯罪行为,不能完全将不触及刑法的交通肇事行为包含在内。为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落实、指导司法实践活动、维护司法严明公正、阻止“顶包”现象的发展趋势,从司法实践角度对“顶包”现象进行研究显得非常必要。文章拟从现实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顶包”现象入手,分析“顶包”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背景,然后探讨出如何对“顶包”现象进行防范。“顶包”行为发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据不同的原因,可对“顶包”行为分为主动“顶包”和被动“顶包”,主动“顶包”行为是受亲情捆绑和朋友义气的驱使,而被动“顶包”是被利益或权势诱惑。这一分类对于后续分析找人“顶包”行为发生的原因,并针对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有很大帮助。而根据找人“顶包”的时间还可分为当场“顶包”和事后“顶包”,两者的区别在于交通肇事者寻找顶包者的时候是否离开现场。“顶包”现象背后的原因较为复杂,文章从为亲情为义气的文化原因使亲人朋友心甘情愿承担罪责,过分注重物质利益的个体原因使得促使行为人为金钱所诱惑愿意去“顶包”,以及我国法律对找人“顶包”行为的定性和对顶包者处罚的规定存在漏洞,加上交通案件中对肇事者认定存在困难,缺少证人,在执法机关到达现场之前存在时间空隙,为肇事者找人“顶包”提供条件等几个角度入手,深入分析了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现象出现的原因。为该现象的预防和处罚措施提供依据。在交通肇事“顶包”行为的预防措施方面,主要包括:进一步细致完善法律对找人“顶包”以及替人“顶包”行为的规定,让执法机关有法可依,消除执法过程的疑虑和分歧;执法机关加强引导取证,对案件嫌疑人的供述反复考察确认,注重细节。建立快速到达现场机制,高效执法,不给肇事者留下时间空白;加强侦查技巧,在交通肇事案中寻找完整的证据链;从源头监管和防范交通事故,充分利用高科技,实时查看道路监控,加强城市基础建设,扩大各交通线的视频监控覆盖区域,利用城市监控对交通肇事进行定位,杜绝盲区,让侦查机关有证可依,有据可查。最后从事前预防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两方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肇事者及顶包人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