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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20世纪肇始于西方的一个涉及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管理学以及法学等多学科的理论概念。如果要追本溯源的话,我们可以发现,古代商人社会责任观其实可以算是公司社会责任的萌芽状态,由此说来,公司社会责任的历史渊源还是很久远的。进入20世纪,面对公司日益巨型化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缺失所引发的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人们对公司“唯利是图”品质表达不满,开始质疑传统公司理论,并逐渐认识到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在这一历史背景下,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于1924年率先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与任何其他挑战传统思想一样,公司社会责任一经提出就引起广泛争议,传统派和革新派之间展开了一场异常激烈的论战。传统公司理论认为,公司的经营目标应当是一元的,那就是追逐自身利润最大化从而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则主张,公司的经营目标应当是二元的,除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公司还应当尽可能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当然,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很宏大的概念,其涵盖的范围可以很广,也可以很窄,歧异颇多,即便是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倡导者中,就很多问题也未能达成共识,难以形成一致观点,可以说,迄今为止,学者们对公司社会责任含义尚无统一界说,但这些都不能影响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全世界轰轰烈烈的开展。目前,虽然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仍不能推翻传统公司理论而成为主流,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已经开始深入人心,对传统公司理论进行修正也正成为一个趋势或潮流,不可逆转。 我国顺应这一趋势或潮流,在新修订的《公司法》总则部分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将公司社会责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这对我国未来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系构建工作意义重大。可以说,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不是要不要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而是如何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即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系构建问题。但是,对我国来说,公司社会责任是个舶来品,对于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公司为何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