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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具有明显的行政从属性,在规制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作和实践中,必须要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一直饱受理论界的关注。检视此前学界关于行刑衔接问题研究,往往局限于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的“务虚”居多,结合实证进行合理的实体内容研究依旧较少。结合具体个案,开展关于环境犯罪实体衔接内容研究是亟待重视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实体衔接,是指当行为存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时,在处罚层面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处理和适用问题。探讨处罚衔接问题,违法性判断是不可避免的研究内容,同时刑法谦抑性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刑事先理原则对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有重要意义,这些原则又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当行为符合双重违法性前提,该适用何种处理模式,从而确立合理的处罚结果。上述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本文的逻辑思路是,首先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情况进行实证研究,梳理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存在的具体问题。其次,分析违法性界分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关系等基本理论,为后续的对策提出铺设基础,同时对两者衔接涉及的基本原则进行讨论。再次,结合实践中具体的竞合种类,对竞合适用模式展开分析、评述,进行利弊分析。最后,针对当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存在断层的现实情况,尝试探讨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具体措施。本文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结合实证分析阐明污染环境罪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实体衔接存在的问题。展示上海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实际情况,从立法和适用两个角度对问题进行梳理。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采取散在性的依附性模式,阻碍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立法内容上关于处罚程度规定缺乏协调性,立法关于刑事处罚部分内容存在不足以及立法缺失了关于两者竞合时的相关规定。适用上强调“以罚代刑”问题的严重性,并且“以刑代罚”问题未受到重视。此外,由于立法上的不足所导致实践中关于两者处罚程度严重不协调,其中最突出的是同种行为,行政罚款的数额远远高于罚金刑。继之,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阐明了导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断层的原因。第二章,本章主要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涉及的基本理论和原则进行讨论。首先,明确处罚圈必先划分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界限。违法性界分主要存在三种学说,笔者赞同质量差异说。理论标准确定基础之上,笔者结合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得出,环境违法与环境犯罪主要是在社会危害性“量“的程度上存在差异。依据相关规定得出,实践中可参考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实害结果进行综合考虑,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准确划分处罚圈之后,需要考虑当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从而确立了双重责任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依据双重责任同时确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否违法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笔者认为因两者的本质存在差异,双重处罚并不违反该原则。适用处罚时应当遵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事先行原则”。如此,才能有效限制扩张的“行政权”从而避免“以罚代刑”问题。第三章,结合前文对问题的剖析和基本理论的研究,一方面基于当前的规定确立合理的处罚模式,从而尽量避免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适用上应当注意的具体问题。依据“先刑后罚”和“先罚后刑”顺序进行划分,比较分析具体的处罚性质,从而明确不同模式具体适用的方式。另一方面展望未来,寄希望于立法措施,通过在未来出台相应的规定,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立法形式以及立法内容导致的两法处罚衔接不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