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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权是《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确认的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一部分。食物权主要包含了食物获得权与食物安全权两项基本权能。食物权就其性质来讲,属于独立的社会基本权,我国宪法中称为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政府负有尊重和保护的义务,应当主要通过积极救助措施保护公民的食物权,同时又要尊重公民获取食物的努力,避免不适当的干预与限制。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公民的食物权保护存在诸多疏漏,立法上食物权概念未明确、保障主体有疏漏、保护的范围不全面、法律救济困难等。我国应借鉴国际条约以及某些食物权保护先进国家的经验,完善食物权的保护:立法上应将食物权入宪,完善食物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执法上确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执法理念,尊重与救助并举;司法上应当通过宪法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为公民的食物权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