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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税收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博弈也愈演愈烈,如何规制最常见、最普遍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逃税及逃税犯罪,一直是经久不衰的主题。从建国之初至今的六十年里,逃税犯罪立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内容变化幅度之大,可居诸多具体罪名之前列,但逃税犯罪立法似乎已经陷入了“修订——不适应——再修订——仍不适应”的循环怪圈。刑法理论研究者固有思维的先在影响忽略了逃税犯罪立法研究要来自税法领域的关照,导致逃税犯罪立法一直以来存在方法上的问题。本论文共分四部分。一、逃税罪概述。本部分分三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世界发达国家及地区——日本、德国、美国、俄罗斯、台湾地区等对逃避缴纳税款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逃税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对修正后的逃税罪的新解读。二、修正后的逃税罪的犯罪构成。本部分着重对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探究。(一)逃税罪的主体。对逃税罪的主体——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了阐述,并对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二)逃税罪的客体。阐述了逃税行为是对国家税收制度以及税收收益权的侵犯。(三)逃税罪的主观方面。阐述了逃税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性是构成逃税犯罪的前提条件。(四)逃税罪的客观方面。系统阐述了逃税犯罪的手段行为和数额标准等,进而明晰了对逃税犯罪的认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证,即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三、修正后的逃税罪存在的问题及思考。本部分我提出了四点看法:一是应改变传统的“偷税罪”罪名,统一为“逃税罪”。二是应明确“因逃税被税务机关二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法律概念。三是应正确理解虽构成逃税犯罪但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四是应将“无证经营者”纳入逃税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四、完善逃税犯罪的刑罚。通过加大刑罚的综合作用,进而达到逃税行为不发、少发之效果。主要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扩大适用财产刑,二是增加适用资格刑,三是建立信用惩罚制度,四是成立独立于税务、公安机关的税务警察。总之,作为一种古老、典型的税收犯罪,逃税犯罪一直是刑法学理论关注的焦点。作为一种法定犯,对逃税犯罪的研究不能离开税法的规定。税法的特殊性、专业性与复杂性,使得对逃税犯罪的认定与处理成为刑事司法实务的难点。把握好现有的法律,并利用它去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执法实务与司法实践不与法律相冲突,这固然是相当重要的,甚至也是执法活动与司法活动应当追求的一个目标。然而,这一目标实现的必要前提就是所执或所司之法必须是完美无缺的。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我选择了逃税犯罪作为研究对象。对逃税犯罪的研究,我采取了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举例的方法,尤其是择取《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犯罪的修订内容予以阐述,进而对逃税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管窥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