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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初被规定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该法案是对发生在18世纪及19世纪的司法判例的编纂。在科技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根植于百年前的经济文化背景发展而来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已在诸多方面显示出对如今社会发展的不适应性,甚至一些规定与现实状况是脱节的。为此,英国英格兰和苏格兰法律委员会经过长达数年的对保险法的审查和讨论,于2015年2月公布了《2015年保险法》,其将于2016年8月生效。新法在保留保证制度大体框架的前提下,对长期受到学界批评的几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削弱保证制度对于保险人的过度保护,力图公平公正的分摊损失。而我国关于“保证”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由于我国《海商法》部分参照了《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保证条款也在当时的立法活动中被从《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移植过来,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与英国相关规定关系十分密切。近几年由于《海商法》在海事实践活动和审判活动中显示出了不足,已有学者呼吁对我国《海商法》进行修改,而保证条款也在改革的呼声中。此次英国对保险法中保证制度的改革,也为我国将来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借鉴。本文共分为四章节,第一章节主要探讨“保证”在中国和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含义,并与一些容易混淆的概念做出区分,从而更好的明确本文的研究主题。另外,探究保证制度在英国和中国的历史源脉以及保证制度存在的价值;第二章节指出了《1906年海上保险法》存在的缺陷以及英国司法实践中对待保证制度的做法;第三章详细深入的对《2015年保险法》新修改之处进行细致分析,在最后探讨新法案关于保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第四章节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保证条款的相关规定着手,分析我国保证条款的特点以及与英国保证制度的异同,继而通过搜集并统计历年来相关的司法判例来判断我国海事司法实践对保证条款的态度。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对相关改革方案进行评析,从而提出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完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