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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意构成了仲裁的基石,传统理论认为该合意应体现于书面仲裁协议之中,且仲裁协议仅适用于书面签字方。然而,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结构日趋复杂与多样,严格地将仲裁限定于书面签字方已无法应对新涌现的,诸如多方当事人、链式交易、权利义务转让、代理等复杂法律争议,且无助于保障仲裁当事人在实体法下的权利。在此背景下,仲裁主体范围的扩张成为国际仲裁领域的一种趋势,仲裁庭不仅解决签字方间的争议,并开始将仲裁协议适用于非书面签字方。在实践的推动下,美、法等国已率先在仲裁扩张理论方面进行了大量尝试,形成了包括代理、禁止反言、第三方受益人、刺破公司面纱、权利义务转让以及公司集团原则在内的等不同类型的仲裁协议扩张理论。然而,关于仲裁扩张的实践却不是一帆风顺。一方面缘自国际公约和仲裁示范法没有制定关于仲裁效力扩张的国际通行规则,各国家之间对仲裁协议扩张尺度的理解往往差异很大,这导致一国的仲裁扩张实践常常会被他国认定为过于激进,从而影响到仲裁协议的承认与执行。另一方面,仲裁协议也不应该无边界的扩张,无边界的扩张会伤及仲裁得以发展的基石,导致和诉讼争抢管辖权,从而引发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既然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已成趋势,而仲裁所管辖的界线又必须明确,那么一个非常直接的问题就是: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边界应定于何处?仲裁合意在仲裁中,尤其在仲裁协议的扩张中是否不再重要?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界定既有的仲裁协议扩张理论,探究仲裁合意在其中的影响,进而试图对仲裁合意(或者更进一步,默示仲裁合意)能否成为界定仲裁协议扩张的边界进行分析和回答。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希望通过研究和总结国际仲裁实践,希望对我国的仲裁协议扩张的发展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具体而言:第一章为对仲裁协议扩张边界问题的概述。这一章节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从仲裁协议扩张的发展谈起,解释了为什么会产生仲裁协议扩张这一理论现象,以及仲裁协议扩张为何会在短时间内有如此大的需求和发展。其次,这一章继而讨论伴随着仲裁协议扩张的限制性因素。从国内外学者所总结的限制仲裁扩张的原因出发,笔者将这些原因分为理论层面和政策层面分别进行了论述和检讨。最后,作者对限制仲裁扩张的合理性进行论述,指出设立仲裁边界具备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需要。第二章主要从仲裁扩张的当事人类型和扩张路径两个方面分析仲裁合意的作用和影响。作者在这一章中首先将仲裁协议扩张的当事人分为三个类别:1.未签字的合同当事人;2.达成模式合意的非合同当事人;以及3.法定的仲裁当事人,通过理论分析的方式,逐一分析这三类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仲裁合意。其次,作者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将目前国际上主流的扩张方式进行分类别的研究,从而试图验证仲裁合意与这些扩张路径的相容性。第三章为使用“默示合意”检验仲裁协议扩张边界的实际运用。在这一章中,作者首先对适用“默示合意”检验仲裁协议扩张边界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将“默示合意”定为边界检验标准,不仅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也是仲裁与诉讼之间应有清晰的管辖权界限的要求。接下来,作者以“默示合意”为检验标准,对担保理论、概括的援引并入以及公司集团理论就是否具备“合意性”这点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为我国仲裁协议边界现状的分析和建议。我国虽然自1998年来已经对仲裁协议扩张(和“仲裁第三人”)这一命题讨论了近20年,但在立法和司法始终对仲裁协议扩张保持严格谨慎的态度。在此基础上,结合上文对仲裁协议扩张界限的分析,笔者提出了先确立仲裁协议扩张边界,消减政策面的顾虑,从而发展我国仲裁协议扩张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