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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具有相对独立的财权和界定清晰的事权。各地方政府为了招揽更多的人才、资本等资源来发展辖区经济,通常都会竞相采取降低税率、输出税负等税收措施。由此所引发的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已成为西方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使得地方政府缺乏自主财税权和独立的利益追求,政府间的财政竞争也就无从产生。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使得财政分权得以确立,由此地方政府也拥有一定的财税自主权。在唯GDP马首是瞻的政绩考核体制下,各地方政府为了彰显政绩,不惜滥用、错用各种行政权力,争夺财税等经济性资源,以发展本地经济。由此,与西方国家税收竞争相类似的财政竞争问题,在我国也应运而生。浙江的5·18“县改区事件”正是地方政府间财政竞争暗流涌动的结果。本文以法学为研究视角,将政府间财政竞争的一般理论作为研究和分析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恶性竞争问题理论基础,同时结合对国外规制财政恶性竞争法律经验的考察,探寻我国规制地方财政恶性竞争的法律对策。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地方政府间财政竞争的缘起。财政竞争的理念、地方财政竞争界定、地方财政的基本分类是本章的主要内容,也是全文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是本文的写作重点。本章首先归纳了我国政府间财政恶性竞争的具体表现,包括税收的违法减免、财政返还、人情引税、买卖税款、税收强征、税收打折、滥用征税裁量权、支出结构扭曲和随意减免规费等。其次分析了政府间财政恶性竞争的社会危害,包括对税法刚性的损害、税源流失、支出结构失衡和扰乱财政分配秩序等方面。最后分析了我国地方财政恶性竞争的成因,其中不完善的分税制是其根本原因,地方财政不堪重负是其直接原因,地方官员的利己的考量则是其内驱动力。第三章是对国外地方财政恶性竞争法律规制经验的考察,包括美国的财政收支协调经验、日本的财政转移支付经验和德国的财政分配经验。第四章是笔者研究结果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本文写作的难点。本部分在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恶性竞争成因和考察了部分发达国家规制地方财政恶性竞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以法律手段规范地方政府财政竞争和限制财政恶性竞争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推动财税入宪,提升立法层级;科学配置事权,合理划分财权;以政府职能为基础,重构财政转移支付;加强财税执法监管,建立官员问责机制;建立财税公益诉讼,设立财税检察机关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