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权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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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民族区域自治权进行了研究。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关系。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探索经历了从民族自决权到联邦制再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转变过程,这样的转变是建立在民族平等与民族自主理论基础和中国特殊国情基础之上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民族区域地方在本民族本地区范围内实行自治;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 第二部分: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概念入手,介绍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权概念、性质和特点,并对民族区域自治权做了以宪法为中心的历史考察,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对于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第三部分:从立法权、经济发展自主权、财政自治权和作为特殊权利安排的民族区域自治权等四个方面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及其保障现状,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权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保障,造成实际运行民族区域自治权与法定民族区域自治权存在一定差距。 第四部分: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影响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的几个因素,认为由于自治制度的非内生性、财政的非自足性、自治机关的双重性以及自治权的附属性和非彻底化等种种因素导致民族自治地方对于中央政府有着较大的依赖性,影响了自治权的实际运行效果,是造成民族区域自治权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 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的分析,从中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角度分别提出了转变观念、构筑合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构筑合理民族立法体制、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增强自治观念、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提高立法质量、加强自治机关建设等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可能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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