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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维护WTO多边贸易的重要机构和制度保障。WTO的争端解决过程就是争端解决机构对与案件有关的争议条款进行解释和澄清的过程。因此对条约的解释就成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任务。所以对条约的解释规则进行研究就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针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中的第32条“解释之补充资料”进行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历史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等,通过对国际条约、国外立法、国内立法以及相关的文献,WTO的司法实践,总结出第32条中的“缔约情况”与“条约准备工作”的范围和含义,以此确定适用第32条的具体条件。同时针对补充解释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以时间为序,研究其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从而发现在补充解释适用的司法实践中,有哪些因素对其发展变化起到关键的作用。通过对“解释之补充资料”的研究可以帮助我国更好的了解国际条约,特别是WTO协定的缔约背景等文件资料,从而为我国制定更加合理的对外贸易政策提供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导论,笔者首先分析了“解释之补充资料”的含义,通过研究《维也纳公约》的草案来探寻其最初的含义。同时在该部分中笔者分析了“解释之补充资料”的历史发展进程。同时笔者阐述了“解释之补充资料”在条约解释中的重要性,一方面可以弥补条约文本内容的漏洞,另一方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证实或者确定依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得出的结果是否合理。最后笔者分析了“解释之补充资料”与《维也纳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的关系。第二部分笔者重点分析了“解释之补充资料”的认定分析。笔者分析了第32条之中“条约准备工作”和“缔约情况”的具体含义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最后笔者阐述了“条约准备工作”与“缔约情况”的关系。第三部分笔者分析了“解释之补充资料”的适用条件。在该部分中笔者重点分析了何时需要援引“解释之补充资料”对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所得含义进行证实以及在依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所得结果模糊不清时,“解释之补充资料”的适用。第四部分中,笔者阐述了“解释之补充资料”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同时笔者分析了“解释之补充资料”存在判断标准各异以及能否适用于条约新成员方的问题。同时在该部分中笔者提出了解决的方法,要明确其判断标准和举证责任等。第五部分是“解释之补充资料”对于中国的启示。笔者认为作为发展中的贸易大国,我国对于国际条约的相关准备资料的研究有待加强。这十分有助于让中国在国际贸易的争端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同时笔者认为我国需进一步明确国际条约的准备资料范围,处理好《维也纳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和补充资料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