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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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也是现代英美法上特有的民事救济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当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陪审团或法官就可行使裁量权,决定施加惩罚性损害赔偿。然而,自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产生以来,其存在的合理性就一直受到理论界乃至实务界的质疑,其自身的不足之处令理论界和实务界颇为不安。我国继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之后,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确立了商品房买卖中五种情况下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使得惩罚性损害赔偿走出了由消法向外扩展的一步。在近来进行的民法典起草中,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以及徐国栋教授起草的三个民法典草案中,更是进一步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引入了民法典。伴随着法学界、实务界和立法界的广泛关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引起了激烈争论。
  本文的核心是讨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和完善对策问题,正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研究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罗列了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各种定义,并归纳出了自己的定义;其次立足于英美法上的司法判例和理论研究,总结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点以及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考察了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详细地追溯了该制度在英美法的渊源以及发展过程,总结出英美法中有典型意义的判例和学者就该制度针锋相对的争论;大陆法在立法上虽并未确立该制度,但是在理论界的研究已有不少,而且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也已经有所反映。
  第三部分从法哲学角度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目标和社会功能。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研究了该制度所彰显的自由、公平、秩序等价值目标;从该制度的社会功能分析得出结论:其特有的社会功能有利于惩罚违法行为,遏制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弱者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部分是文章最有现实针对性的部分,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首先采用了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其次考察我国当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了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贡献和局限性;最后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具体为,建议适度扩张该制度的适用领域,建议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核心条件,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确定问题提出了建议。在立法步骤和条文设计上都努力提供了自己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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