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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历程中的第七次修正。该修正案在我国历史性的确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并且前所未有的明文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项目,极大地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诉求,以期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实现党所提出并践行的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宏伟目标;再次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即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优化了税率结构,规定了反避税制度;与之相配套,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这次修正适应了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业态,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与时俱进的特征,对于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下大气力着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具有重大历史性意义。正如任何事物的发展完善都有其时代局限,法律制度的健全也受到当时经济社会发展和立法技术水平的制约,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第七次修正,但是其仍然还很不完善,仍然还有改进、发展和完善的空间,尤其是作为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中最基础和最核心部分的费用扣除法律制度,仍然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本文的研究意旨即基于此。费用扣除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评价一个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立法水平高低的极其重要的考核指标和衡量标准。其之所以占据如此重要的法律地位,是因为它在个人所得税法领域中直接关系着纳税人税痛感的强弱,最能反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确定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制度的逻辑起点,追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制度的历史流变与展示探究其现状,通过介绍域内外先进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制度遵循的法治理念和设计的制度安排,比较分析,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制度;借鉴吸收,探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制度优化完善的目标路径。此即本文研究的大致思路和技术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