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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活动对人们的生活及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关于不可量物侵权的案件也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产生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而我国针对目前的这种情况,与国外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相比,有关规定显得零散且不够全面,这也导致我国法院在处理此类侵权纠纷时,往往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作出裁决,从而引发公众的质疑与不满。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急需对不可量物侵害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并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其中应包括对受害人合理容忍义务的规定,以解决我国在此领域的法律困境。本文首先明确了关于不可量物的范围,即包括噪音、电磁辐射、无线电波、臭气、光、烟尘等等,然后介绍了其特征和主要分类,在对基础概念有了一定了解之后,进而分析有关侵害理论的相关内涵,主要分析了不可量物侵害的含义界定、法律性质、理论分类以及对于侵害成立的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笔者比较研究了国外不同国家关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规定和适用,例如德国法中对于侵害中受害方容忍义务的规定是侧重点,同时德国也是最早规定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国家之一;法国法中称此制度为近邻妨害制度,其在法律适用中套用侵权法的构成要件进行;日本法重点在于对受害方容忍限度的规定,较为详细和完善,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而英美法中对于此制度称之为私人侵扰制度,并将其归入侵权责任法的范畴当中。最后,笔者总结各国关于侵害制度的优点和缺点,并分析我国有关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不足,尝试着提出了关于我国建立完善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制度构想,以期能够为我国的制度完善道路提供些许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