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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为了提高地方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减少地方债务规模,我国在公共服务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开始大力推行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PPP项目合作期间,政府和社会资本以契约精神为纽带,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目前,地方政府往往以出资购买的形式和社会资本合作,推行的PPP项目多属于准经营性项目,这类项目的回报机制以使用者付费为主,政府付费为辅,当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项目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时,政府将以政策优惠、资金补助等方式给予项目公司一定补偿,使项目收益能达到合同双方约定的最低回报率。然而,当下的准经营性PPP项目回报机制中,固定回报现象严重,财政兜底依赖性强,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准经营性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如何改善上述现象已成为准经营性项目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在对国内外文献大量阅读基础上,采用逻辑分析、定性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以准经营性PPP项目的回报机制为切入点进行了重点研究。论文从PPP项目的背景解读入手,探讨了PPP项目概念特征、准经营性项目相关理论和分类,梳理了动态回报机制的建立原则、目标和必要性,着重分析了回报机制的框架和算法,并以“A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在项目回报机制理论研究阶段,本文结合准经营性项目特性分析了回报机制主客体,根据运作模式设计了回报模式流程图,并在流程图的基础上对准经营性项目的补偿机制和定价机制进行重点分析。在补偿机制中,本文将准经营性项目补偿分成建设期补偿和运营期补偿,运营期补偿又细分为项目运营补偿(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和价格补偿(公交、地铁等);在定价机制中,本文结合准经营性项目特点总结出两种最优定价模式—平均成本加成定价法和二部定价法。在“A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研究阶段,本文详细阐述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运营模式和风险分配情况,并结合前文研究结果,对案例回报机制进行了分析。 全文采取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客观论述了动态回报机制在准经营性PPP项目中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充分体现了动态回报机制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论证了动态回报机制理论研究成果,进一步反映出动态回报机制对准经营性项目的重要性。此外,本文还探讨了和动态回报机制相关的两个方面:一是和回报相关的其他机制,简述了引入保底量机制和利益再分配机制的目的和意义;二是准经营性项目的政策性问题,剖析了现行体制下法律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带来的弊端,并针对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