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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是指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进行不法侵害而造成的非财产性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补偿。精神损害不仅在民事侵权领域出现,在刑事领域中,某些犯罪行为也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当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充分肯定并且呈进一步发展趋势,但是刑事立法却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并逐步打压这一制度的生存空间,使得那些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在精神损害方面无法获得救济。这一现状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给国际上少数居心叵测的国家攻击我国的人权制度落下了口实。因此,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性和统一性,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威望,必须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主要从四大的方面对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第一、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概念和特征;第二、介绍国际和国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和我国对此问题的理论争议;第三、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第四、结合现有民事、刑事方面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探讨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请求权主体、赔偿义务主体、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期间、赔偿范围、损害补偿基金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笔者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藉此对推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更有各地司法机关在探索这一制度的过程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在当前尊重人性、崇尚公正、谋求和谐的时代背景下,笔者希望立法者能摒弃传统的国家本位主义和公权过分介入私权的旧理念,树立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顺应民心,顺应国际形势,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做出创造性的立法突破,以此来更加全面的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