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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增长对外贸易量的新激发点。创新监管模式,积极营造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是海关主动服务经济发展,促进我国外贸业态优化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式,依法对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运作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海关管理相对人是否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海关是否对其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是其与传统海关监管的主要区别。当前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的主要特点是海关关税碎片化、监管金额小额化、监管对象种类多样化、监管相对人分散化等。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但由于海关监管制度的滞后性,当前海关监管存在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不相匹配、与社会对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的期望不相匹配的问题,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模式方面亟待有所突破本文通过对目前几个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参与国家的海关监管情况进行了梳理,提出我国可以向西方国家借鉴合并物品及货物两种监管方式以及提升单次个人网购进口免税限额的经验。以广州海关为例对我国目前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的现状进行研究,目前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等监管均已经有了具体举措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影响跨境电商的发展、海关单兵突进没有实现有效的跨机构配合、企业管理定性模糊、货物、物品双轨税制导致漏税情况频发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入调查和充分论证,本文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思路:认为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深化“三个一”合作模式并向“三互”大通关建设转化、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资质、取消物品、货物海关监管双轨制,统一征收货物税等对策建议的事实,能在很大程度上结局当前海关监管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不匹配的问题。最后,在当前海关监管大政策无法有效及时改变的前提下,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一种全新的海关征税监管方式,即将目前的货物、物品双轨税制合并为物品税制并对其改善形成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小额贸易税制,通过海关与跨境电商平台深度合作,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对商户进行授权标示,引导消费者购买具有海关标示的产品,同时,将关税的征收纳入到支付平台,在消费者支付时一并收取。本文主要采用公共选择理论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可采用的对策进行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参与者均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内在动力,只要海关在监管中提供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小额贸易税制,必然会增加参与者在双轨税制下的有意识的选择走私的违法成本。同时,在消费端征税的方式也会引导消费者“用脚投票”,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甚至存在违规走私嫌疑的企业和个人代购挤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并最终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海关监管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