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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晚清时期基层州县衙门的诉讼实践作为研究对象,以台湾戴炎辉教授整理的《淡新档案》人命案件为主要研究材料。通过对档案记载真实个案的分析、解读来试图揭示并还原清代台湾州县衙门审理案件的真实过程,总结出清中后期州县审判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特点,并针对档案中反映的裁判方式和裁判依据得出一些个人的看法。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由四章组成。引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通过历史的、实证的方法,扎根档案文献,并参照已有的研究成果,对晚清州县司法运作的具体过程进行还原,通过还原再对其中蕴含的方法、特点和依据进行分析。正文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梳理《淡新档案》中刑事案件各主要审判主体的职责,主要包括州县官、衙役、仵作三类主体在案件裁断过程中的运作实态,把握其掌握的权力对案件审理方向的决定性作用;第二章根据《淡新档案》中一至两个人命案件案例的交互呈现和解析来展示出清代台湾州县审判程序,通过理、准、审、断四个方面逐一分析;第三章结合《淡新档案》人命案件总结出州县审判的特征,主要从两个不同角度看清代的州县官判案,一是州县审断组织各主体对案件的主观态度,二是审断案件的周期是否有拖延的迹象;第四章相当于对全文内容的总结和升华,该章通过裁断目的、裁断手段和裁断依据三部分内容对清代州县审判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得出清代州县裁断目的是为了当地社会的稳定,即使是人命案件,如果未出现死亡等严重后果,州县官也宁可采用调解和说服的手段去平息纠纷,州县官裁断人命案这种“重情”案件的手段多种多样,伴随裁断手段的裁断依据亦呈现多样化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