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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是传统国际法的分支,因此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应当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特征,即符合国际公认、适用于所有领域而有效、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等特征。但由于国际环境法出现时间短,发展变化迅速,所以“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这一命题其法律和法学基础并不稳固。这种地位的稳固需要权威法律文件的确认、国际法院案例的承认以及国家的法律确信和一贯实践,并在长期之后才能达成共识。然而,权威文件如《斯德哥尔摩宣言》列出了26条原则,《里约宣言》列出了27条原则,同时具有代表性的国际环境法全球性条约对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更是不尽相同,国际环境文件中的许多规则、标准或概念被冠以“基本原则”的名称;在国际法院和仲裁庭的裁判和咨询意见方面,直接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相关的判决(裁决)数量十分有限,而且这些判决(裁决)对于上述原则的态度大多模糊和不明确;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由于各自政治、经济与立场的差异,在环境领域的实践和法律中很难达成一致看法。这些因素导致很难确认哪些是基本原则,因此,许多学者根据其不同视角,总结归纳了他们所认同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在学界引发经久不衰的讨论与争议。本文的视角与线索并未集中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外延的讨论上,而是将重点放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规则、标准或概念本身的法律地位上。“原则”一词被国际环境文件广泛运用,并不代表这些“原则”符合国际法一般原则的标准;各方对原则标准的讨论由于标准、立场不同往往各执一词,陷入僵局。如果从国际法渊源的角度来确立这些规则、标准或概念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国际环境实践中运用它们,则更容易使这些原则发挥作用。本文通过对国际环境文件、国际法庭和仲裁庭的裁判、国家实践等内容的援引与归纳,从“软法”原则、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以及形成中的习惯法规则和原则等几个方面归纳与归类了现有国际环境文件中的重要“基本原则”并进行了分析。本文讨论的重点不在于环境保护的习惯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原则的数量,而是讨论“发展中”的习惯法规则或“新兴原则”和“软法”文件给国际环境实践带来的影响,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它们对于推动国际环境法的不断发展起到了不同的重要作用。尽管从现有国际环境文件中归结出的公认的国际环境习惯法规则十分有限,大多只是约束缔约方的条约规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软法”规则,或者只能在某些具体环境领域适用的规则,但是这并不代表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无法可依”。国际环境法兼具国际法的传统特性与环境领域的特殊性,是国际法的新分支。对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法律地位的研究,对于理解、解释国际环境法;促进国际环境法实践和推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