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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人员负有职位责任是公认的,对公共行政人员是否有道德责任和承担什么样的道德责任却没能如此一致。在行政的历史发展中,以行政和政治二分和对二分法的反思为界,行政人员是否有道德责任的讨论就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在行政与政治二分期间,行政人员就被认为是价值中立的,行政人员只是“工具性”的行政机器,但行政的事实促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为什么公共行政人员有道德责任?公共行政人员不仅是价值选择的主体,而且面临“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尖锐矛盾。道德责任不是责任的一种,而是对责任的道德评判。究竟哪些责任能成为道德责任,以及应如何划分道德责任,对于促成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是十分重要的前提。当从主观道德责任和客观道德责任划分时,前人就面临过困境,前车之鉴使我们转向从义务性道德责任和理想性道德责任划分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这既保证基本道德责任的实现,又促进道德责任的不断发展。 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实现是道德责任的现实化,公共行政人员在这一过程中充满着道德责任实现之角色、对象、依据和取向等困惑和权力来源的多元结构、权力设置中科层制的反功能和权力行使的自由弹性等客观技术性障碍,这可能导致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妥协。 如何才能实现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呢?我们首先要考虑到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的主导原则。绝对命令的一元原则被多元原则取代,是因为对于公共行政人员,现代社会至少产生三个方面的角色要求:1、与自身公民角色分离的公共行政人员;2、公共行政内部的一员;3、其他公众利益冲突的仲裁人员。相应地,公共行政人员应遵循“以人为本”、“民主集中制”和“公平”三个主导原则。具体的措施主要是对公共行政人员的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外部控制以人的趋恶性为假设前提,其方式有伦理立法、树立规章制度、权力监督、建设文化环境、进行褒奖、予以保护等。内部控制以人的趋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