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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私人和国家间的利益冲突都会有相对较为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领域,进口国的贸易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的是贸易商的利益,在此种情形下,作为最主要的协调贸易关系的国际机制——WTO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并未给需要保障利益的贸易商以多少行使私人诉权的空间,本文认为私人诉权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事实上处于“缺位”状态,虽然法庭之友和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贸易调查行政制度似乎给了私人间接行使诉权的机会,但如果能够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给予私人行使诉权更大的空间,对贸易商利益的保障应会更为有效。而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机制专门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了解决渠道,作为该机制的基本参照——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私人诉权更大的发挥空间,本文认为私人诉权在NAFTA机制下被“滥用”了。实际上无论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NAFTA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都需要充分考虑如何在维护作为东道国(或进口国)的国家主权权利,以及争取作为私人投资者(或贸易商)的私人一方的经济利益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以便最大限度地推动国际间投资和贸易的发展。本文立足于对WTO和NAFTA所涉及的两种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力图通过私人诉权运行状况的实证考察,揭示在某些方面存在缺位,而另一些方面又存在滥用的现状,以平衡私人利益(作为外国投资者或贸易商的私人一方的经济利益)与国家主权(作为投资东道国或进口国的国家主权)为目标,进而探讨两种争端解决机制自身不断修复完善的可能路径。本文除引言、结论外包括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关于私人诉权正当性讨论的代表性观点,并结合国际法主体地位这一基本理论对上述观点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第二章采用比较的方法,以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全面揭示私人诉权制度在WTO和NAFTA的运行状况。一方面,探究WTO私人诉权“缺位”的原因,简要介绍私人间接行使诉权的途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行政制度与法庭之友;另一方面,从NAFTA第11章实体规则的内容探寻投资者行使私人权的法律依据与NAFTA私人诉权“过度膨胀”的制度原因及其背后的观念等深层次原因。第三章,私人诉权在WTO中的缺位。本章详细系统介绍私人间接行使诉权的两种途径:一、以美国“301条款”、欧盟《反贸易壁垒规则》和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为典型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行政制度;二、实践中颇受争议的法庭之友摘要制度。第四章,私人诉权在NAFTA中的滥用。本章首先介绍了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新特点,这是NAFTA对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变革的基础,在创新的同时为私人诉权的滥用带来了隐忧,其次介绍了私人诉权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最后文章提出了合理重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