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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中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客体。它是WTO范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又称“TRIPS”)特别提出予以重点保护的知识产权,TRIPS中的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国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记。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相对来说较晚,由于法律的缺位造成了国内外抢注我国地理标志的事件屡有发生。本文以“景德镇瓷器”在2004年被广东潮州侵权“封都”事件为角度,分析了被侵权的原因,提出了保护“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的建议,由此上升到对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构建。
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是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由“景德镇瓷器”被侵权事件作为出发点,了解了地理标志背后的巨大经济价值,认识到我国是个地理标志大国,由于长期忽略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这不仅造成了巨大无形资产的浪费,而且还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明确了本文创新点是以景德镇地理标志被侵权为视角,提出完善景德镇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途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体系。第二章是地理标志的概述部分,主要介绍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是既有公权性质又有私权性质,以及地理标志和商标,货源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异同。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地理标志的历史沿革及国内外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包括国际条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以及国内外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第四章是本文的特色部分,介绍了景德镇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具体分析了造成侵权的内因和外因,内因方面是景德镇陶瓷经营者不注重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缺失;外因是不法商贩内外勾结为牟利大肆侵害景德镇瓷器的声誉,各种冒名之举使景德镇瓷器蒙受了许多不白之冤,一些外地厂商以“扫仓瓷”在全国各地巡回展览,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景德镇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系。第五章是全文的重点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涉及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了作者对我国地理标志的构建方式。分析了我国暂时不能以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的主要原因,提出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适合采取以《商标法》为主,配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不再负责地理标志的审核工作而改由工商行政部门行使权利,这样就避免了两个部门的权利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