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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的同时伤害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基于故意或过失,偶然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对同一对象实施伤害的行为。本文所限定的同时伤害行为特指一般意义上的同时伤害行为中原因不明的、故意型同时伤害行为。两人以上无意思联络,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对同一对象实施伤害导致伤亡结果但无法查明伤亡结果的原因行为情形下,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即同时伤害行为。同时伤害行为包括一人致害型与多人致害型两种类型。作为同时犯的种概念,同时伤害行为与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伤害行为应明确予以区分。同时伤害行为本质上是故意伤害行为的竞合,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无疑义,但因不能查明各行为人单独实施的伤害行为与伤亡结果的具体因果关系,导致伤亡结果客观存在却无人对此负责的尴尬处境。在现行刑法视域下,因同时伤害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不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处罚原则,若要求行为人都对伤亡结果负责,将不当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要求行为人中的部分人对结果负责,在事实上不可能实现;若不要求任何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则又明显轻纵犯罪,损害民众的法感情与法认同感。对同时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处于左右为难的困境。参照域外刑法对同时伤害行为的规制实践,以日韩刑法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比德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解释规制模式对我国刑法更具启发意义。突破我国刑法对同时伤害行为的规制困境,应当对现行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进行完善,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典中增加对同时伤害行为按共犯论处的特别规定。对同时伤害行为进行刑事立法规制的建议符合刑法的理性要求,也不违背刑事立法所必须坚持的谦抑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及罪刑均衡原则,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同时,立法规制的建议在当前的中国具备良好的外部条件,具有可行性。中国法律文化浓厚的传统性为其存在及运行奠定了牢固的观念基础;现行刑法中大量法律拟制和举证责任转换的条文及其良好的运行实效,为建议内容在形式上的可行夯实了法律基础;立法规制的建议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在本质上一脉相承,进而使得建议内容的存在与运行得以寻找到坚实的政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