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特定事由发生,导致通常夫妻财产制不利于保护夫妻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时,依夫妻一方或第三人申请,法院依法律规定宣告变更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财产制度。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及其后的两次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但是其自身仍然有很多不足之处。2001年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二)都只规定了通常夫妻财产制。而普通意义上的夫妻财产制只考虑到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的形态,而忽略了夫妻关系非常的情形,例如夫妻一方失踪、夫妻关系恶化出现分居、一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恶意破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等等。因此,在普通夫妻财产制度下,利益受损方如果要终止侵权行为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选择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离婚”。为更好规制夫妻财产制,维护夫妻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以婚姻破裂为代价来维护一方利益,立法中有必要加入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此条可看做我国立法对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初步认可。但是我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仍然有许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在文章的最后部分,对完善我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及构想。文章总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运用案例提出问题,指出婚姻法规定的通常夫妻财产制的不足,需要我国建立非常夫妻财产制解决夫妻之间某些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关系。第一章:非常夫妻财产制概述。主要探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定义、特征、性质及产生条件。指出非常夫妻财产制是对夫妻当事人中较弱一方及夫妻外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它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一种介入;调整特殊情况时候的夫妻财产制度;从法律结果上看,变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分别财产制。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性质应定性为救济夫妻一方财产权利的救济制度。而产生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条件,可从社会条件、思想条件和制度条件去分析。第二章:我国构建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考察。首先,分析了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发展较晚的原因;其次,对我国建构及完善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必要性做了分析;再次,考察了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论证我国已经具备构建和完善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条件。第三章:介绍和分析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情况,并结合引言中提到的案例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在我国初步确立的非常夫妻财产制进行了分析,评价了其优缺点。第四章:对完善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提出建议。首先,对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位置,建议将其安排在夫妻财产制的总则中规定。其次,对应当是有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情形、适用程序、申请人及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等进行探讨,为完善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提出了清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