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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所以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每个国家的最大追求。然而,尽管人类社会早已注意到未成年人因其年龄阶段所具在生理、心理等等方面的特殊性,但是在漫长的法律史中,却没有真正形成完善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这一现象,国内外皆是如此。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道路上一直处于探索的过程之中,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涉未成年人条款的修订就体现了对保护未成年犯权益的积极探索,尽管在此次修正有巨大的进步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通过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在保护未成年犯权益方面规定的的进步与不足,尝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道路上做出一些新的探索,以全面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法修正案(八)》涉未成年犯罪人条款修订的具体内容。分析了此次修正中涉未成年人条款的具体内容,这些条款都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规定,即未成年人不再构成一般累犯;放宽了未成年人缓刑的适用范围;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第二部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犯罪人条款修改的进步。主要分析了修正案(八)有关未成年犯罪人规定的修改的进步之处,以及这些变化给未成年人带来了哪些积极影响。其中将未成年人排除在一般累犯之外可以减少未成年人受监禁之苦的机率;而硬性的缓刑适用条件也扩大了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范围,使之能够在宽松的开放环境中成长避免了监禁刑的种种弊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扫平回归社会的障碍,使未成年人能够没有心理负担的重归正常的社会生活。第三部分,《刑法修正案(八)》涉未成年犯罪人条款修正的不足。这部分分析了修正案(八)涉未成年人条款的修订还有何不足之处。此次修订中认为未成年人不再构成一般累犯,而同样是累犯制度,此次修订并未涉及未成年人符合特殊累犯、毒品再犯时如何处置,即并未将未成年人排除在特殊累犯及毒品再犯之外,这样绝对性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利。此次修订中将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规定改为“应当”型,这无疑是欲扩大缓刑在未成年犯中的适用,但是由于实践中的刑期限制,缓刑的适用范围仍然过于狭窄。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被免除,但是对未成年人的前科制度仍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记录仍然存在并且仍可为人所知,这使立法预设的很难达成。第四部分,关于进一步落实关于未成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建议。本部分笔者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以宽严相济政策为指导,以最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为出发点,以尽量对未成年人处以非监禁刑为原则,针对修正案(八)所修正的未成年人累犯、缓刑、前科制度的改进提出了一些建议。笔者认为,考虑到特殊累犯是为了打击性质特别严重之犯罪而设,不可完全取消其对未成年人的适用。但是从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轻罪未成年犯适用特殊累犯也不合理。因此建议可以设定刑期限制,将部分轻罪未成年犯排除在特殊累犯之外。进一步扩大缓刑在未成年人中的适用范围并且改良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另外,笔者将未成年人的前科根据年龄及罪行严重程度划分三种情况处置,并且视可改造程度封存或销毁。第五部分,结语。本部分对以上分析与建议稍作总结,对未来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作出一个预期,寄予了作者美好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