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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8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全世界已经进入从投资服务法向消费服务法转变的时期。美国、欧盟、日本等金融业发达国家纷纷从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各自制定或完善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或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销售法等等,其宗旨都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而刑事保护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其进行专门研究必不可少。在研究对金融消费者的刑事保护方面,必须紧密结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各项规定,同时还必须考虑到金融消费者本身地位的特殊性。论文就是以金融消费者这一特殊而且热门的主体,从刑事角度探讨对其的保护。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概论,第二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及分类,第三章是关于刑法分类罪名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第四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研究,第五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研究,第六章是完善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建议。第一章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概论,共分为4节。第一节论述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金融消费者是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人,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具备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从事需要市场准入门槛的金融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在该节中,笔者还对金融消费者和刑事被害人、金融投资者等概念予以了辨析。第二节主要论述了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金融消费者的诸多权益中,资产安全权、公平选择权、信息保护权是最核心的,应当成为保护的重点。第三节中探讨了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特点和价值。就特点而言,刑事保护具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大多依附于行政规章、受政策市场因素调整较多和间接保护和直接保护相互交叉的特点。刑事保护的价值主要从刑事打击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着眼。一般预防包括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产业的发展和金融手段的创新,预防和减少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犯罪的发生。特殊预防包括减少和挽回金融消费者的财物损失,惩戒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减少和剥夺行为人再犯的能力。第二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及分类,共分为3节。第一节主要列明了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中主要存在狭义说和广义说的两种学说,论文采纳狭义说观点,以直接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作为论文研究的保护范围。第二节分析了日本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及分类,阐明了日本以刑法保护法律渊源的不同和犯罪手段的不同为标准界定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第三节探讨了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并与日本的保护范围作比较,最后按照我国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结合论文中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确定了我国刑法典中关于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31个具体罪名,并根据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特征和对金融消费者侵犯权益的不同,将31个罪名分为以下4种类:(1)以诈骗罪为中心的相关犯罪;(2)以行政刑法所规定为中心的相关犯罪;(3)以信用卡犯罪为中心的相关犯罪;(4)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信息犯罪。上述保护范围和划分标准,是本文的一个重要创新点,论文的主要内容围绕上述4类犯罪展开研究。第三章是关于刑法分类罪名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共分为6节。本章是论文的重点,占据论文1/3的篇幅。章节的主要结构是第二章的4种分类罪名的分别论述。但考虑到涉众性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和互联网金融中的消费者保护又较为重要,故专列2节予以论述。第一节是以诈骗罪为中心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通过与日本的比较,分析我国诈骗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还分析了三角诈骗罪中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提出在复合型诈骗罪中运用消费者反制思维认定金融诈骗犯罪,这是本文的又一个创新。该节最后,笔者分析了罪数形态下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节是行政刑法规定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首先介绍了日本关于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犯罪;其次,逐一分析了我国关于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行政犯罪中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后将中日两国的保护作了比较。第三节是关于信用卡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先后介绍和探讨了日本和我国关于涉金融消费者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刑事规制,并对我国刑法典中的相关罪名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予以了探讨,并在最后将中日两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予以了比较。第四节是关于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信息犯罪研究。论文先介绍了日本和美国关于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信息犯罪。之后按照涉金融市场信息披露和侵犯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两方面的犯罪中逐一分析消费者保护,并在最后与日本和美国再进行比较研究。第五节是关于涉众型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主要从集资类案件“被害人”的特殊性、被害人权利义务的告知程序、犯罪数额的证明标准,包括提出优势证据原则的运用以及在审查案件时中应注意的问题和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护制度等几方面进行了探讨。第六节是关于互联网金融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发展和变化,其次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带来的冲击,之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中的风险,最后得出必须加快监管步伐、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权益的结论。本节中还兼论述了由“比特币”引发的新金融方式监管。第四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立法模式研究,共分为4节。第一节是关于立法模式概论和种类以及影响刑事保护立法模式的因素。第二节是关于立法模式的评价,分别对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优势和缺陷予以评价,并论证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一部分的定位。第三节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立法模式比较。从两大法系分别选择了研究了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一些金融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第四节是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立法模式。在逐一分析我国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后,笔者认为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只有刑法典;另外还分析了我国刑法典和金融法律法规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不足。第五章主要探讨了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研究,共分为4节。第一节论述了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政策的基石,首先从广义和狭义的不同形势政策概念出发,确定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取决于对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观念的立场,并提出了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中的三大理念,即弱者理论、复杂理论和金融稳定理论。第二节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比较,分别从日本、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节是关于我国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的现状,分别从“冷静期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理论界关于金融消费者专门立法的积极行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框架的初步确立予以了展开研究。第四节是关于检察机关在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政策中的职能延伸。分别从检察机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理念的进一步转变、金融案件专业化办案体系的构建、检察机关参与涉金融案件公益诉讼的探索以及利用检察建议促进金融监管的探索。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理念中,还提出检察机关应关注金融案件特点、积极介入案件,充分理解立法原意、做好法律适用工作以及进一步重视恢复性司法理念(主要是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环节中的运用。第六章是关于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建议,主要分为3节。第一节是关于刑事保护立法的总则性完善,包括从刑事立法模式、刑罚、出入罪和倾斜性保护措施与刑事法适用平等性之间的协调等4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立法模式完善强调要充分发挥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特点,构建更加完善的立法体系。在刑罚完善方面,分别从罚金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和资格刑适用的完善分别予以了研究。在资格刑完善方面,主要是强调应确立单位资格刑的适用。第二节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立法的分则性完善,包括严密信用卡犯罪法网、严厉打击恶劣经商行为、整治违法讨债行为、增加伪造私人文书和印章的罪名,以及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第三节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诉讼程序的完善,主要从赋予金融消费者刑事自诉权利、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监督和构建涉金融犯罪中的单位缺席审判程序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