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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是指由精神疾病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精神障碍,又可称为特殊精神障碍。非精神病性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确定性:一是特殊精神疾病本身的不确定性,一是责任认定程序不合理导致的不确定性。第一个方面主要包括:一是致病原因的不确定性,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做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不确定。第二个方面主要包括三点:第一,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权被司法机关垄断,又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救济途径,导致程序启动困难;第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导致精神病鉴定意见对审判的影响过大;第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与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之间的区别尚不清楚。本文从几类典型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入手,讨论了包括创伤后应激综合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健忘症(Amnesia)、被殴配偶症(Battered Spouse Syndrome)三类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在国外的司法现状。上述三类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是作为精神错乱抗辩提出,但这类精神障碍并不完全符合精神错乱抗辩规则的要求。由于在判定刑事责任能力时,相比审查犯罪时精神障碍者的精神状态,法院更注重审查导致精神障碍状态的原因。因此,由于致病原因的不确定性,基于这类特殊精神障碍主张精神错乱抗辩通常难以得到国外法院的支持。因此,国外司法积极求变,主要包括实体法上精神障碍概念的提出,以及救济途径上,非自主行为抗辩、正当防卫抗辩、缺乏受审能力抗辩对精神错抗辩的替代。创伤后应激障碍是由于患者在经历了超出人类正常承受范围的痛苦事件之后,通常会感觉到害怕、恐怖和无助。这些症状在越战老兵和伊拉克战争的官兵身上相对明显。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范围包括轻微影响生活到严重影响生活,而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只有达到严重影响生活的程度才能作为精神错乱的抗辩理由,故以精神错乱抗辩提出通常得不到支持。因此对这类行为人而言,选择非自主行为抗辩或正当防卫抗辩更为有利。健忘症可分为游离型健忘症和根本型健忘症。患健忘症的被告人常见于暴力性犯罪中,实践中,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存在争议的是游离型健忘症中的非自主行为类健忘症。对这类行为人而言,选择缺乏受审能力抗辩更有优势。被殴配偶症是出现在被虐待配偶身上的一系列共同特征,被殴者在一段时间内被殴打者在身体和心理上虐待,引发精神障碍。这类行为人提起正当防卫抗辩是更优的选择。在我国也呈现出与国外类似的问题,并且由于精神病辩护规定的不完善、法院对鉴定意见的过分依赖以及举证责任的不合理,在特殊精神障碍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使特殊精神障碍者的权利未得到完善的保护。故可对国外相关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去粗取精的借鉴,在实体上将某些特殊精神障碍作为一项独立于精神病的辩护理由;在程序上削弱司法机关在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上的垄断地位,并减少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中对鉴定意见的依赖,加重法庭质证对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作用;最后终通过寻找并完善其他辩护路径程,对特殊精神疾病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