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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以下简称CFIUS)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复杂程度不断提升。为了促进CFIUS审查制度的现代化,使其能够更有效率地防御外国投资产生的国家安全,美国于2018年8月13日通过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以下简称FIRRMA)。FIRRMA法案主要从不动产交易、不构成控制的其他投资交易、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变动、规避法律适用的交易等方面扩张了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的范围,将不构成控制但是涉及到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敏感个人信息的交易纳入审查范围,对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等核心概念做出了界定,明确了外资安全审查的范围;在延续以往的审查因素的基础上,新增了特别关注国家、网络安全等审查因素。同时,FIRRMA法案对审查程序做出了完善,新增了声明这一申报方式,既可以降低交易方的申报成本,又可以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强制申报制度,有效地降低了国家安全风险,将可能具有国家安全担忧的案件都通过强制申报制度予以规制,有利于提高CFIUS的工作效率。完善了缓解措施程序的相关制度,对缓解协议的履行从事前、事中、事后的角度进行了全面监管。除此以外,新增的信息共享制度、CFIUS收取案件受理费制度、CFIUS的中止交易权,以及对审查时限的延长,都有利于缓解CFIUS的办案压力,增强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推动CFIUS公正高效地进行外资安全审查。在对FIRRMA修改内容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变化可能对中国企业赴美投资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分主体来分析能够采取的应对措施。对于企业来说,主要是把握立法动态,充分利用制度降低自己的交易风险;对于政府来说,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一些分析指引,另一方面从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三个角度完善本国的外资并购安全法律制度,做好国家安全与贸易自由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