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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取得瞩目成就,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但与此同时各种生态问题凸显,生态危机日益加剧,严重制约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阻碍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影响全社会稳定。以往政府实行政务包揽政策,事事亲为。但是,时代日新月异,社会公共事务变得日益繁重,政府要想集中精力放在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上,就必须将各个领域中的具体执行性事务过渡给社会组织,借助社会力量实现共治。环保民间组织因其公益性、专业化、草根化、细致化等独特优势,已经逐渐发展成一支强大的队伍,无可替代。环保民间组织自成立以来,在生态领域有自己的工作路径,在生态危机治理中有重要地位。近年来,我国环保民间组织逐渐成长,取得相当大的进步。但环保民间组织在参与生态危机治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困境亟待解决。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环保民间组织的准入注册门槛较高,致使实际取得合法资格的组织数量过少:在立法方面,肯定了环保民间组织有权提起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对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限制要求过高,且缺乏相应的诉讼配套保障;从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生态危机治理的路径来看,与政府合作机制不健全,如合作关系不对等、缺乏相关法律制度支撑等,实际可操作性差;从环保民间组织自身发展来看,组织的融资能力较差、缺乏专业性全职人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这些困境成为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生态危机治理的桎梏。为此,针对于问题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对策对于完善我国生态危机治理体系的现实意义不言而喻。为使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在生态危机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要从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和自身能力方面双管齐下。本文从以下几点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首先应重新明确政府与其之间的合作关系,规定环保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修改现行有关环保民间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外部对环保民间组织的监督体制等内容。其次,从环保民间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来看,应提高其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提升其融资能力、完善组织内部管理体制等,以期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参与生态危机治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