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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的本质理论是时代法律精神的精华和内核,是社会交往本质的理论反映,是一定社会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法权要求和社会治理方式的理论表现,是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基点。因此,研究当代中国在接受和超越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的影响过程中建构和发展自己法律本质理论体系的历史机理,对推动中国社会的转型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的变迁与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体制的变化密切关联,与研究方法的选择也有着一定的关系,是一个由阶级意志理论向社会共同意志理论的演化过程。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是中国法律本质理论的观念基础和历史渊源,其演变历程对当代中国如何理性认识法律的价值功能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它告诉我们不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状况来阐释法律的本质。
改革开放前中国法律本质理论的形成是一个接受和建构的过程。新中国通过对旧法的摧毁和旧法学观点的批判,接受了维辛斯基的法律本质思想,并采用了前苏联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国家和法的理论》教科书中的有关法律本质观点的系统化表述方式,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法律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功能等方面认识、揭示和阐释法律的阶级本质,并通过有关法律的阶级性、继承性、政治性和政策的阶级意志性的讨论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的阶级本质观念。前苏联法律的阶级本质理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律本质理论研究的影响是广‘泛而又深刻的,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所以我们要理性地思考法律的阶级意志性、继承性和政治性之间的关系。
当代中国法的现象之本质理论是在对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的质疑与超越过程中获得发展的。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中国社会内部的变革因素开始推动法理学和法律本质理论向前发展。法学界逐渐从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状况和改革开放时期社会发展对法律的功能期待来界定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属性。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学界围绕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相互关系,对法律的本质和价值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在理性批判前苏联法律的阶级意志本质观和阶级斗争工具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的多层次本质观点,肯定了法律本质观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内在联系,深化了对法律的本质属性的认识。实质上,法的现象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对立统一关系,这种统一具有整体性、动态性和历史性的诸方面特征。
20世纪90年代随着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的深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的确立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实施,当代中国法的现象的本质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法学界应用市民社会理论、法律的功能理论、法与法律的关系原理、解构主义方法论原则对法的现象的本质进行了多视角、多层面的探讨,力图通过法的现象的本质理论达成对社会秩序的公正安排。法的现象是法和法律矛盾关系的对立统一体,法与法律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内容和形式、客观和主观、应然和实然的对立统一关系。法的现象的本质是正义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因此必须通过马克思的相关论点来分析和阐释法的现象的本质属性。当代中国法律本质理论是在当代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结构的转化、法权观念的变化和治国方式的转变的过程中,在围绕着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问题对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模式进行反思和超越的进程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