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政效率的广东航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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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体制是形成行政效率内在的决定性因素,因而行政效率标准是评价行政体制改革的最重要标准。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提高行政效率,然而,广东航道行政执法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不仅没有实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预期,相反,近年来航道费征收总额增长幅度与全省营运船舶运力增长幅度相去甚远,航道中形成的碍航桥梁、闸坝及其他障碍物呈现增多的趋势。航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或制度),究竟存在什么缺陷?深入分析和研究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无论是对航道行政管理还是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本身,都是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的。 从新形成的航道行政执法体制制度层面看。新体制改变了原来全省垂直管理模式,实行行政区行政的属地管理。我们发现:新体制面临着航道流域性特征提出的区域化管理客观要求与属地管理之间的矛盾,制约了对航道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执法的实现;在新体制中还严重的存在航道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责任和权力不对等状况,形成了管理决策部门对社会和民众的“回应性”障碍;同时,在新体制中还存在着地方政府既是航道行政执法机构的管理着又是航道行政执法对象的角色同构现象,导致了执法队伍的两难悖论。 从新体制形成的航道行政执法组织的结构看。研究发现:新体制在解决了多头行政执法的同时,却形成了新的地方行政、航道行业、执法业务多头管理现象,从而造成了管理目标的冲突及部门利益纷争;行政区行政执法模式又引发了地方之间的利益之争;组织层级增加和管理体系复杂化,必然的带来了行政沟通上的障碍;同时,新体制形成的专门执法模式,难以满足航道行政执法中内在的专业性要求。 从行政成本的角度看。首先,新体制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机构和执法队伍,与原来按照航道流域设置的模式相比,必然的带来了组织机构的膨胀和人员的增多,从而形成对行政资源需求的膨胀趋势;其次,行政资源配置渠道的改变,不仅丧失了原来体制下财政保障力较强的优势,而且形成了地区间执法组织获取资源的不平衡,从而催生了地方之间航道行政执法力量和力度的差异。 综上所述,航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体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对航道行政执法和航道行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构成了严重的制约态势。由此返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仍然存在着责权关系不明确、主体资格不落实、运行制度“回应性”差等突出问题。笔者认为,行政执行和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不可分割的环节和过程。造成目前行政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扰民的深层次原因不是执法分散,而是部门利益问题。只有解决好部门利益问题,实现立法综合,才能真正走出执法效率和执法扰民困境。综合行政执法,只是一种过渡性的执法模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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