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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产业作为目前全球范围内发展最为迅速的娱乐产业之一,是新兴文化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市场领域占据份额越来越多,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一个新的增长点。网络游戏是指以互联网作为传输介质,将网络游戏运营商服务器终端和网络游戏用户终端连接起来,将客户端软件作为交互的窗口,可以实现多人同时在线实时互动,网络游戏是集休闲、交流、娱乐为一体的在线游戏。网络游戏本质上是计算机软件,在我国,网络游戏软件作为法定的著作权保护客体,但又和一般的计算机软件有所不同。虽然两款网络游戏相似并不是说作品构成侵权,侵权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将游戏作品再现,而不仅仅局限于通过复制源程序。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将网络游戏整体视为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网络游戏作品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集合体,司法实践中是将网络游戏作品分解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这就涉及到网络游戏中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一系列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著作权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是作品的表达。作品要想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该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对网络游戏各要素进行保护首先要分析他是否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进行侵权认定时,目前采用的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方法和“抽象-过滤-对比”的三步侵权认定法。这几种方法在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方面有其优势,但也存在着不足,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反复进行试验,提高司法审判的正确性。网络游戏产业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然而,开发一款游戏成本高,时间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当网络游戏深受市场青睐的同时,网络游戏企业无序竞争、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行为随之而来,侵权游戏可以很快在市场上运行,所投入的成本也能很快收回,面对网络游戏市场巨大的经济效益,网络游戏侵权者为了眼前的巨大的经济效益不惜触犯法律,侵权的现象也频繁发生。目前,法院在审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时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网络游戏存在认定模糊、缺乏专门的法律对网络游戏进行保护、审理网游戏时程序拖沓费时、取证存在困难、司法判赔力度低、缺失惩罚性赔偿等问题。尽快改变司法对于网络游戏保护不足的状况,才能为网络游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中,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件占据大多数,本论文通过分析网络游戏要素和侵权认定方法、网络游戏侵权案件的类型和特征、网络游戏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对网络游戏著作权司法保护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典型案例具有说服力,通过列举典型的司法案例,使得各级法院可以统一认定标准,树立司法公信力。解决目前立法不完善、司法保护不到位、侵权的判定标准不一、取证困难、惩罚性赔偿不到位、诉讼禁令下达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