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该文较为全面、系统地论述了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以及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认等问题,通过中国与国际仲裁协议理论与实践的对比研究,发现问题,找出不足,并提出个人的修改意见. 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性质,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以及仲裁协议的法理学价值.仲裁条款可独立于它所依据的合同而存在,早已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证实,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仲裁条款独立原则是否适用,理论界还存在着分歧.为支持仲裁,应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和理解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尽可能保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文章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从形式要件上看,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仲裁协议为书面形式,并对"书面"一词的内涵作了更广泛的解释.从内容要件上看,中国《仲裁法》的规定过于严格和僵硬,特别是关于仲裁机构的规定,亟待改进和完善. 文章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中心问题,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直接关系到依据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规定又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我们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文章第四部分探讨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认.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总是与仲裁管辖权的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各国法律均规定,仲裁机构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管辖权作出裁定,而中国《仲裁法》规定由仲裁委员会行使这一权利,剥夺了仲裁庭应有的权力,使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怀疑,对此应尽快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