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化趋势下碳关税合法性研究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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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人本化成为一种趋势,人本化强调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然而,在国际贸易法领域,人本化趋势引发人权、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的激烈冲突,新兴贸易壁垒兴起,碳关税便是其中一种。美国ACESA在众议院通过、欧盟航空碳税的推出,将碳关税之争推向高潮。美国和欧盟的碳税法案都是建立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基础之上的,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在具体规定上区别很大。从美国碳税法案的结构和设计在来看,字里行间透露出的只有四个字“贸易保护”,既不符合WTO一般例外(b)款的规定,也不符合WTO一般例外(g)款的规定。而欧盟的法案,从结构和设计上来看,确实是意在减排温室气体、减缓大气变暖,因而符合WTO一般例外(g)款的规定,但是不符合“必需”标准的要求,因而也不满足WTO一般例外(b)款规定。由于美国ACESA、欧盟航空碳税措施的单方面性、非公平性、非灵活性构成了“任意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不满足WTO一般例外规则序言的规定。因此,美国ACESA、欧盟航空碳税均不符合WTO一般例外的规定,实质上是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新手段,是新兴的“绿色贸易壁垒”。虽然两个碳税法案均不符合WTO一般例外规则的要求,但是由于人本化思想的影响和WTO一般例外规则的适用标准的降低,通过对碳关税法案进行精心合理的设计,是完全可能符合WTO一般例外规则的规定,因此,对于碳关税的应对,我国绝不能消极懈怠,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方是上上策。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体,中国不能一味抵制和排斥,应积极、主动应对。从国内方面,应基于现有成果,进一步激发现有减排制度的活力,充分挖掘出其潜力。从国际方面,一方面应充分利用联合国现有机制,使减排利益最大化,并充分利用联合国诉讼规则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应积极开展气候外交,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以便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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