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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媒体产业迅速发展,新闻自由成为一项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权利,对司法审判有着重要的意义。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都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与公正,最终得以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机关独立裁决的同时又要尊重新闻监督,而新闻监督自由的行使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国际社会上同样存在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因此来自23个国家的法学家和媒体代表在西班牙马德里举行会议,随后确立了司法独立与媒体关系的《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以下简称《马德里准则》)。这一准则对媒体自由予以充分保护,做了较少限制。同时对不同阶段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进行规定:可分为审前阶段司法机关对相关信息的保密与公布、审判中对司法公开与媒体限制的规定、审判后媒体评论权及实施策略概括规定。在实践中,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往往采用夸张用语,进行显失公正的倾向报道;在没有获得客观事实前根据主观意愿,从道德标准出发进行报道、评论;此外媒体将其触角延伸至法律不允许公开的案件中。这些现象是由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取向的不同,对新闻自由缺乏法律规制,以及司法审判的公开力度缺乏所导致的。而法院在对媒体的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时,往往出于工作需要或对案件公正的追求而进行了过当的限制。但不能说两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正是因为出现了冲突才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方案加以解决。由于《马德里准则》非政府或国家间的准则,我国未加入该文件,但是对于解决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与借鉴意义。基于此,本文拟在《马德里准则》视野下,提出协调两者关系的建议。本文认为,完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制度应当首先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尽快出台我国《新闻法》。第一,确立保护新闻自由基本原则的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明确新闻媒体失实报道的法律责任,规定法官接受处理媒体事务。第二,在新闻媒体层面,要完善新闻媒体内部准则制度。通过建立媒体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要求新闻媒体工作者增强法律意识,尊重司法独立审判,进行客观真实报道。第三,在司法机关层面,要完善司法管理机制。法院要加强司法公开,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