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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作为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长久以来倍受刑法学界的关注。这不仅仅是因为盗窃罪具有较重的社会危害性,更主要的原因在于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极具复杂性和变化性,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很多理论上的争议与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盗窃罪的客观行为进行了研究,全文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本文的探讨是从介绍一些国外刑法盗窃罪的概念展开的,然后又考察了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相关内容。接着从比较的角度引出对于“秘密窃取”的两种不同态度,即肯定说和否定说。考察过国外的情况后,本文第一章最后的部分将目光聚焦到我国关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说,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核心特征。“秘密”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性,行为相对人的特定性以及行为人主观心理的相对性。秘密窃取说一直以来秉承着盗窃行为应以“秘密窃取”为客观表现的观念,作为盗窃罪的秘密,其内涵是特定的,指的是财物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不在场,或即便人在场,却未能注意到或察觉到的情况下实施的盗窃行为,所谓的秘密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我认知,同时,秘密窃取之秘密,只是表明行为人意图在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未能察觉的情况下将之据为已有,并不意味着要排除盗窃罪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的可能性。但观察现实生活不难发现,亦有不少盗窃行为客观上并非秘密窃取,而系公开所为。于是本文第二章着重针对秘密窃取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本文在第二章开始部分归纳总结了一些对秘密窃取说存有异议的学者的观点,大致上有如下几个方面:秘密窃取背离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秘密窃取不符合“先不法,后有责”的犯罪认定方法;秘密窃取时常遭遇难以自圆其说的窘境;秘密窃取说不能从刑法体系上分析盗窃罪设计的初衷和定位。笔者在借鉴并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于秘密窃取的几点看法,主要有五点内容:1、将窃取行为限定为“秘密窃取”不符合法益保护的原则。2、将窃取行为限定为“秘密窃取”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3、将窃取行为限定为“秘密窃取”未能贯彻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4、秘密窃取并不能起到区分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作用。5、将窃取行为限定为“秘密窃取”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案件事实。本文第三章将重点放在了论证将公然窃取行为纳入盗窃罪的合理性上,大体是从理论上的合理性、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以及刑法罪名体系设置这三个方面来略谈拙见的。笔者自知水平有限,是以本文的论述和一些观点可能会存在诸多的缺陷与不足之处,但正所谓学无止境,对于盗窃罪的研究以及其他更多的知识需要我在以后的日子里不断地去学习去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