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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在夫妻财产的表现形式、财产构成、价值大小等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相比较,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在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呈现多元化趋势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许多家庭不仅有了可观的有形财产,还拥有了许多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股权以及一些预期的经济利益。这些不断出现的财产类型一方面丰富了我国夫妻财产的内容,但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财产本身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增加了在实体上认识这类财产性质的难度;同时,由于这些财产类型涉及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内容,分割这些财产时还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容易引发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又增加了在适用各种法律上分割夫妻财产的难度。夫妻财产的复杂性所导致的对传统夫妻财产分割理论的巨大冲击,使得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订。我国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并于同年12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但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显地不适应夫妻财产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实,存在明显的滞后。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发布实施,不仅对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种类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还对夫妻财产分割的疑难问题(如房屋、企业产权、养老金、知识产权收益等的分割)作了规定,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反映,它相对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情形,仍然会出现滞后或“真空地带”。2011年8月13日开始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婚前一方个人贷款所购房产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却又引起了广泛争议,有些规定也确实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因此,本文拟对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并重点对知识产权收益、共有股权分割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抛砖引玉,以期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写作意义。当前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面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纠纷,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出现了“盲点”,法院审理案件时出现了误区。因此,本文就从分析现行规定入手,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探讨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完善。第一章描述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概念,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及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立法规定。第二章结合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实务性规定,指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指出我国立法的缺陷,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缺陷、分割原则的缺陷和分割方法的不足,并且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几个主要问题。第三章提出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的建议。结合我国实际,从完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设立夫妻特别财产制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建议。最后,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