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的劳动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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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人民在法治改革不断深化的影响下,注重采取法律武器来解决争端,但从实践角度,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解决争端,可能仅停留在表面性质的解决,而忽视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不仅不能真正解决矛盾纠纷,民事纠纷还可能引发刑事纠纷。在社会转型时期,重视纠纷解决的同时,实现双方情感和谐是一个重要因素。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注重构建多元解决纠纷的机制,在解决矛盾纠纷多元化上,人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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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化,是基于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构成要件、程序规则、判决方式等,对行政诉讼进行分类。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将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的框架予以固定、明确,进而实现行政诉讼审理的规范化运行。行政给付之诉的概念是建立在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基础上,将行政诉讼以诉讼请求为主要标准进行分类,分为撤销之诉、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本文所探讨行政给付之诉为广义上的意义,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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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政诉讼法》第25条将原告划分为行政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这两大类后,有关利害关系的讨论在学界与实务界中至今并未停息,关键在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利害关系”如何认定缺乏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刘广明”一案中将保护规范理论与主观公权利相关概念引入行政实体审判:只有满足起诉人主张的由于行政行为遭受侵害的权益,属于行政机关依据相关的行政实体法的保护范畴时,起诉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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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不是“自动售货机”,其根本缘由是法官能够在司法案件中进行价值判断。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进行价值判断的核心本质是携带主观性的价值偏好在事实认定和法律解释中作出决策,价值判断在司法裁判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工智能没有“七情六欲”,面对主体意识、感受、价值选择是束手不测的。人工智能和法律的关系愈加紧密,现有的法律推理模型、证据推理模型等人工智能产物在司法领域扮演着独特的角色,但人工智能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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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平台应运而生,它是互联网技术发展下的必然产物。互联网平台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具备开放性、兼容性、产业融合性、市场灵活性。平台经济的发展导致大量社会闲置劳动力涌入其中,但是互联网平台用工的灵活化、多样化也使得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关系难以定性。如何对互联网平台用工进行规制,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探讨的课题。互联网平台将社会闲散的资源重新配置,提高了市场效率,这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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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交易与计算机技术不断结合,在给高频交易商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我们监管部门需要对新兴事物加强了解和规制,为我国金融市场创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丰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高频交易最初出现在美国,随后在欧盟、德国、日本等地方相继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20世纪初才出现在我国金融市场。“伊世顿高频交易案”在2015年突然出现在大众视野,暴露出我国期货市场高频交易监管上位法的缺失和市场监管措施的匮乏。越来越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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