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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运行中最常见也最为重要的一种担保方式,但与这种强烈的社会需求不相符的是我国当前关于保证担保的制度规定仍处于巨大的争议漩涡之中,学界从理论到实践上众说纷纭,各执一词。尤其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更是历来争议的焦点。立法者前后不一致的文本表述、司法者无从适用的困惑、学者各取所需的理论研究,更让这一民法领域蒙上一层迷雾。而笔者发现目前关于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的研究基本是法教义学方式的,仍然是从理论到理论,让人陷入深深的迷惑之中,无所适从。但法官必须在有限时间内解决保证担保引起的争议,他们不能等所有的争论都达成一致了再按部就班地作出惟一正确的决断;经济生活中的人们也频繁地运用保证担保,不会因为学者们的争议而放弃利益考量的最佳选择。一切都在“摸着石头过河”。笔者在现实的压迫下也试图在法教义学的理论中寻找到一种突破,那就是中国现实的保证担保实践需要一种实践理性指引下的制度设计,而不是靠一套概念理论推导出的制度规则。因此,笔者从实用主义的视角切入,以解决具体问题为目标,将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仅仅视为一个时间的安排问题来进行制度设计。而这种制度设计的效果是在平衡各方权利的情况下,让游戏规则清晰明了,简单实用,最大化地节省游戏成本。本文并未像传统的法学论文那样,从概念的分析界定开头,而是沿着保证合同的时间流向,直接对保证期间的起止点,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衔接、关联,主合同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及在中断、中止上的互涉等问题进行梳理,同时,通过分析指出现有部分法教义学理论的矛盾和缺陷。笔者并不自诩为超越一切现有观点之上,本文所能做的,也许仅仅是提供一种视角,提醒人们——目前的现实问题不可能仅仅依靠法教义学推导的制度来解决,必须汲取更为广阔的智识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