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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辩论原则的必然要求,自认的事实应当直接作为判决依据加以认定。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只要其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即使称谓可能不同,均有自认制度的规定。自认制度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以及追求诉讼公正的价值,并且,自认制度能够保证在追求裁判公正的同时实现诉讼经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作为一项重要而独立的民事诉讼制度,各国对其十分重视,其民事诉讼立法以及理论研究均很成熟完备。我国的自认制度存在立法前后不一致、不够科学系统、审判实践中对自认的认定存在混乱等问题,亟需解决。本文从自认制度的基本问题出发,结合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学说,探讨了我国自认制度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对自认制度进行概括性介绍。本章对自认的含义、性质、构成要件以及两类特殊的自认类型加以概括性介绍,并界定了本文讨论的范围限于诉讼上的自认。第二章,对自认的制度价值进行分析。本章提出自认的制度价值在于便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实现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裁判的公正,实现诉讼经济效率,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贯彻与实现辩论原则。第三章,对自认的效力进行分析。本章提出,自认不只对法院有约束效力,对自认人和自认相对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还应当对自认的效力加以限制,自认一旦作出,不得任意撤回或者撤销。第四章,介绍我国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的立法沿革与立法、司法运行现状。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自认制度的立法沿革,然后从自认的立法与司法运行现状对我国自认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五章,提出我国自认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建议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的制度环境、明确自认的价值目标入手,逐步在我国建立切实可行科学系统的自认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