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研究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xingred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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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节,为采用非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程序法支持,有利于促进担保市场安全交易,降低实现成本,而且也简单方便,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科学配置司法资源。但是,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实施三年以来,暴露出申请主体的范围不确定、申请条件不明晰、审查标准模糊、对被申请人权利救济不足等不完善之处,而船舶抵押权和一般的担保物权又有很大不同,因此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是不是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若是适用如何使之在船舶抵押权领域更加有效的适用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本文通过进一步论证分析船舶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可以适用非讼程序,试图结合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非讼性质特点以及船舶抵押权的自身特点,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探寻更为详细的适用规则。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船舶抵押权实现程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船舶抵押权实现程序可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独立的非讼程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担保程序属于不同性质的程序,两者实质上并不矛盾,能够并行适用。第二部分论证了船舶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的启动。首先,适格的申请主体,应包括船舶抵押权人、最高额抵押权人以及抵押人。其次,明确了管辖法院,请求实现船舶抵押权的,应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不适用协议管辖及管辖权异议。再次,说明了申请人提出船舶抵押权实现程序的条件:船舶抵押权的有效存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情形。最后,申请人须提交证明船舶抵押权实现的证据材料。第三部分论证了船舶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的审查,根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属性分析可以得出法院的审查标准原则上应该适用形式审查,同时应赋予被申请人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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