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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时间观念的增强,广大旅客对客运列车的准时运行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客运列车晚点仍难以避免。客运列车晚点具有危害性,导致旅客经济损失,损害铁路客运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资源配置的负外部性。客运列车晚点不符合铁路客运合同的履行标准,也不能实现铁路客运合同的目的,是铁路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违约行为。客运列车晚点可分为事实晚点和法律晚点,客运列车晚点超出旅客容忍和谅解范围即产生法律效果,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缺乏违约民事责任经济基础是当前我国铁路客运承运人晚点的原因,铁路客运合同缺乏违约成本核算不能对承运人形成有效的约束,也不能激励承运人增加投入保证客运列车的正点运行,我国对客运列车晚点民事责任规制现状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民事责任的缺陷本身就是对合同当事人违约的鼓励,完善客运列车晚点民事责任、平衡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首先要明确规范承运人违约民事责任,其次应当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合理的归责原则、健全责任形式。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客运列车晚点概述。在本部分,论文明确了客运列车晚点的概念,认为客运列车晚点是指从事铁路旅客运输列车发车、运行或到达迟于规定时间。客运列车的晚点可分为事实晚点和法律晚点,客运列车晚点超出旅客容忍和谅解范围即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客运列车晚点是有危害性的,侵害了旅客的合法权利,不利于铁路客运的健康发展。客运列车晚点的原因多样,其中最重的原因是铁路客运承运人的经营偏好,承运人晚点违约成本极低,不能激励承运人增加投入保证客运列车的正点运行。第二部分是客运列车晚点民事责任的依据、归责、构成免责以及主要责任形式。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也是联系构筑民事法律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客运列车晚点民事责任是铁路客运合同的应有内容。客运列车晚点民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应当作为列车晚点民事责任的首要方式,而解除合同有利于将旅客的晚点损失降到最低。违约金具有预先确定性,法定或约定违约金民事责任形式,能够激励承运人预先计算合理风险成本的以提高合同履行诚信、合理规避晚点风险。依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确立客运列车晚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应以无过错责任归责为原则、以过错责任归责为补充。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当前客运列车晚点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客运列车晚点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不足主要表现是民事责任形式不完善,我国铁路客运当事人权利义务特别法依据的《铁路法》缺乏对承运人承担列车晚点违约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导致旅客在列车晚点情况下向承运人主张列车晚点违约民事责任特别法律依据缺失,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主要组成部分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也未对承运人晚点违约民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当前对客运列车晚点民事责任法律规定根本的缺陷是在于铁路客运合同成本核算没有违约民事责任的经济成本,缺乏晚点风险承担和转移的机制。第四部分是我国客运列车晚点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完善途径。承运人违约行为的认定是客运列车晚点民事责任认定、归结的起点,确定合理的晚点容忍时间有助于明确客运列车法律晚点标准。从经济学角度,如果当事人违约成本为零时违约行为将失去约束,必然导致交易安全的沦丧。解决客运列车晚点纠纷、平衡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首先要明确规定客运列车晚点民事责任,其次应当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合理的归责原则、健全的责任形式体系。铁路客运合同的成本风险理论是引导当事人做出恰当的民事责任成本收益分析进行预防和分担晚点风险,应该在票价构成中增加适当的晚点违约费用,建立合理的晚点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