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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自认的限制,其实就是指自认效力的限制,即不允许当事人自认或即使自认也不赋予诉讼中自认效力的情形。自认限制的理论基础在于辩论主义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当事人处分权的相对性、诉讼真实义务的制约性和法官职权探知的必要性。在自认限制的主体方面,一般代理人对可能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部分共同诉讼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作出自认。在自认限制的客体方面,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职权探知事项、司法认知均不能自认。此外,调解程序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妥协作出的自认以及在他案诉讼中的自认也不发生自认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