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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时代,信息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活动的“第二社会”。正是由于信息网络的普及化,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在虚拟网络领域不断出现并增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对“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在网络空间中恐吓、辱骂他人和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及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散布的行为。该解释出台后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引发了争议。本文拟对“网络型”寻衅滋事法律定性及其界限等问题进行探究,为“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提供意见和建议。第一部分,概述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类型及其特征。通过分析理论中存在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及行为特征,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将理论与实践切合,全面分析“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三种类型及其手段智能性、形式多样性、目的牟利性、场所特殊行、结果严重性等特征。第二部分,分析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中网络空间的属性。“网络空间”一词,在“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中起到关键的作用,本文该部分通过分析信息网络作为独立空间的特殊性,评价“网络空间”并对网络空间一词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将其所具有的公共场所属性综合考虑,结合实际案例在“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重要地位,正确处理本罪的适用空间。第三部分,探讨“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定罪边界。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分析“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定罪边界,即其构成要件中的争议焦点,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其与言论自由边界“如何与公民言论自由权进行平衡”、以及客观要件和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内容。从而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得到较为准确的定罪标准。第四部分,研究“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他罪的的定罪边界。主要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诽谤罪,敲诈勒索罪,以及其他类型的犯罪竞合的角度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应用进行分析,进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