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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分流机制是对特定的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查或起诉阶段中即以适当方式作出处理,并施以非刑罚性的处罚,从而不再提交法庭审判;或者在审判阶段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更加简易的程序进行审判的诉讼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基于公正理念而设计的普通审判程序是一种极其耗费刑事司法资源的活动。如果所有构成犯罪的案件都必须通过普通审判程序予以解决的话,那么各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将不堪重负。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建立一定的程序分流机制,寻求利用普通审判程序之外的方式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作出适当处理。程序分流一般适用于以下案件:(1)情节轻微、性质较轻的案件;(2)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的案件;(3)控辩双方能够取得一定程度一致的案件;(4)特殊主体的案件。根据所适用的诉讼阶段的不同,它有审前分流和审判分流两种基本的形式。刑事程序分流机制以人文主义、实用主义和非刑罚化理论作为理念基础,具有多方面的重要功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地预防犯罪,达到刑事法律制度设置的目的;保障被追诉人人权;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在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侦查阶段,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都确立了有<WP=4>效的程序分流机制,形成了三种基本的模式。在起诉阶段,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也都建立了有效的程序分流机制,主要表现为酌定不起诉和暂缓起诉两种基本形式。但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各国之间又存在一定的不同。在审判阶段,各国也设置了形式多样的简易程序,籍此对案件进行有效分流。在我国,由于在犯罪的界定上采用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混合界定方式,就大大地缩小了我国刑事程序分流机制的适用空间和应用规模,然而,并不能因此否定在我国设置完善的刑事程序分流机制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确实有一些规定已经体现了程序分流的内在精神,但是,也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之处。首先,在侦查阶段,我国还没有设置程序分流机制,造成了一些消极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在侦查阶段构建合理的程序分流机制。其次,在起诉阶段,我国已经设置了酌定不起诉制度,籍此对刑事案件进行有效的分流。但是,在分流的形式上还过于单一,而且,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设计和具体运用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在我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完备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的形式;另一方面,改革与完善现有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作用。最后,在审判阶段,我国已经设置了两种形式的简易程序,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分流机制的构建模式、形式、适用范围和分流后的程序设计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刑事程序分流机制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置。研究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逻辑推理、理性分析等方法对刑事程序分流机制进行了系统的探讨,以期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在以下方面有所建树:(1)刑事程序分流机制的界定,以及将程序分流观念引入刑事诉讼的必要性;(2)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内在的理念基础;(3)对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在其他国家的设置和应用状况进行分析;(4)对我国刑事程序分流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刑事程序分流机制的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