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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在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以意思自治原则为指导,以物抵债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由其引发的法律纠纷已成为近年来司法审判实践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从以物抵债的概念、性质、效力等方面探讨此现象本身所涉及的理论争论。首先,如何解释以物抵债的概念关系到对其性质的判断。因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物抵债的概念。其次,学者们在以物抵债协议性质方面不同学说,也造就了认定该协议效力不同的观点。以物抵债这一法律问题贯穿了债权和物权两类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一跨越两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值得深入探讨。目前,在没有明确规定以物抵债制度的法律环境下,学术界的诸多理论观点各执一端,争论不一。以物抵债协议与类似概念混淆是学者们关于以物抵债概念不同认识主要争议所在。此外,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判断,理论界出现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的激烈争论,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不同性质的观点之争,势必引发其效力认定的不同观点,其中最大的分歧在于,债务人协议签订时未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内容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生效的法律问题。在以物代替债务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权利如何获得保护,物权何时转移,在国家现行法律制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律规则的适用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由于以物抵债理论研究的意见不一致,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审理标准不一,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正确处理理论上关于以物抵债概念、性质、效力问题的观点之争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事关我国合同法的制度完善,事关法律权威。以物抵债涵盖了债权和物权两种不同规则的法律关系,债权和物权两类权利的保护,以及如何实现由债权转化为物权,何时实现物权的转移的问题。通过阅读文献,发现目前的理论界对以物抵债问题的探讨仅仅围绕其性质、效力以及审判实践等问题。然而在认定以物抵债的概念、性质和效力之后,亟需进一步研究以物抵债所涉及的抵债物的物权变动问题及权利人物权的保护问题,以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