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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在保护静态之财产所有权与动态之财产交易安全之间做衡平取舍和价值判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否定真正权利人的物权,使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手中取得物权,以维护、鼓励交易安全。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虽然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可此项制度,但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只是在个别司法解释中出现。(1)《物权法》的出台,第一次使善意取得制度从动产领域扩展到了不动产领域,即由“动态交付”领域漫射至“静态登记”的领域。传统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动产,在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后,《物权法》将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纳入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中。这是我国物权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物权法》这一突破性的立法,以及《物权法》关于遗失物等特殊物的善意取得限制问题,引发了学界对于物权乃至物以外的其它财产权利善意取得限制及扩张问题的争论热潮。毕竟,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较为具体的理论体系,对于其理解与适用问题还限于物权领域且处于探索阶段,有些法律领域还远少有涉及。《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的标准如何把握?可“取得”的物权客体范围有何限制?是否可以类推适用于其它法律领域?为了解决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适用中的困惑,防止该制度的滥用,本文特选此题,通过分析我国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梳理学界意见及国外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现行法律规定,详析占有脱离物、不动产等各类物的限制适用情形,并对善意取得扩张适用于除物以外的其它财产权利进行大胆论证剖析,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以期为司法实践的适用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