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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的发展是我国古代死刑复审制度与我国现在刑法思想结合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自古以来的人本主义精神。死缓制度对限制死刑,对落实“少杀、慎杀”的刑罚精神有着很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当前的死缓制度的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中,死缓的适用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例如,死缓制度与死刑立即执行制度相较,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生与死,其二者有着不可忽视的界限,且不可能存在过度状态。因此,对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适用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但是,当前的的死缓制度的讨论体现的并不明显。此外,对于死缓制度的定位存在很多的争议,必须认清的是,死缓是作为死刑制度中一种独立的执行方式而存在的。作为刑罚中最为严厉的死刑的一种独立的执行方式,对于死缓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以下几部分讨论对死缓的适用,来更进一步的分析死缓存在的现实意义以及对适用存在问题的解决。首先,讨论死缓的概念、特征、价值、历史发展等。首先阐述了死缓的概念,即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依据其具体案情等对其实行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在二年的缓期之后,根据考验期情形对其进行不同的执行结果。其次是讨论死缓的性质,死缓是死刑的一种独立的执行制度,与死刑立即执行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并非其前置程序,也非必须程序。第三,讨论死缓的历史发展,具体阐述了现行死缓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第四,讨论死缓的性质,其主要有独创性、独立性、依附性、执行结果的不确定性等性质。第五,强调死缓制度的基本价值、重要价值与终极价值。其次,讨论死缓适用的具体条件。首先,在讨论死缓的适用条件之前,我们需要彻底厘清的死缓制度与死刑立即执行制度之间的界限,这样不仅有利于正确的适用死缓制度,同时有利于对死缓制度适用中的实质条件有一个更加直观和全面的理解与掌握。明确死缓制度与死刑立即执行制度之间的界限,这对于明确死缓的适用条件,更准确的定位死缓的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次,将死缓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实质条件与例外情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说明。第三,对死缓制度的执行适用的情形进行了讨论。首先,对死缓制度的执行适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死缓的执行制度是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后,对犯罪分子在二年考验期内与考验期之后的处理。其次,阐明死缓制度执行适用的结果。根据我国最新刑法之规定,死缓的适用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执行后果,同时还增加了死缓限制减刑的内容。最后,对于死缓制度在执行适用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列举与分析。第四,是对死缓制度在整个司法实践与立法实践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进行了分析,例如,在死缓考验期内即故意犯罪又存在重大立功表现的问题,又如,对不同类型犯罪适用不同死缓考验期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