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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一个社会风险持续扩张的阶段,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由政府行为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其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随着土地的征用,传统意义上的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家庭养老保障模式的存续出现了危机,同时农村社会化的养老体系的缺失,关键的改革措施不到位,再加上失地农民数量的庞大,使得他们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员”,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完善政府在制度建设中的责任日益重要。政府必须在这一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需要政府在政策制定与制度设计等方面给予指导,需要政府的全面介入。本文首先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这一宏观背景出发,通过大量资料数据客观准确的描述失地农民的现状,同时在阐述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了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现状。紧接着,文章从政府职能理论、弱势群体理论、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等方面探讨了政府介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理论基础,并对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建设中的具体责任进行了界定。文章第三部分客观的描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建设中政府责任的现状,选取浙江、江苏、上海等城市为代表,重点分析目前政府介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建设的责任模式,在此基础上指出各模式的优缺点。同时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建设中政府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文章的最后结合各地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以及政府现阶段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中的责任现状,具体分析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首先,强化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建设中的立法责任,通过法律明确界定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加快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立法建设;其次,完善政府在制度实施层面的责任,制定适应失地农民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完善政府的激励约束制度;最后,加强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建设中的财政责任,政府要加大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建设的财政投入,同时建立有效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