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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担保物权的公力实现和自力实现规则,其中公力实现以非讼实现为主要内容。《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初步构建了我国非讼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则体系。本文以担保物权非讼实现程序中存在的争议为导引,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对担保物权非讼实现规则的完善进行探讨。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担保物权的性质和权能,担保物权的性质属于物权,担保物权的权能包括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变价权是物权的支配性在担保物权领域的体现,优先受偿权是物权的排他性在担保物权领域的体现。据此,担保物权人既可以申请法院对担保物进行强制变价,也可以在履行一定程序后自行对担保物进行变价,并就变价款优先受偿。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现行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并检讨其中存在的缺憾:非讼实现规则相对简单、自力实现规则基本缺失、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能否进行强制执行未予明确。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和期限。主债权和担保物权有效存在、到期债务未受清偿或者发生特定情形、未受法律上的限制是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抵押权人未与抵押人协商实现抵押权、担保物权竞存、担保物上存在租赁权、保全措施,并不完全构成实现担保物权的障碍。债权转让后应当及时申请担保物权变更登记,变更之前不得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如何完善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规则。担保物权人、担保人、建设工程优先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非讼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物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专门案件由专门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适用协议管辖。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形式审查,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通过另行起诉予以解决。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现行担保物权自力实现规则,建议通过完善违约通知规则、担保物占有规则、担保物处分规则以重构担保物权自力实现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