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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刑法学学理为指导,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对挪用资金罪中的相关问题作了专题研究,全文约三万五千字,共分为五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挪用资金罪的立法演变。主要介绍了我国挪用型犯罪的立法发展及演变过程,从《秦简》到《唐律》,又从《大清新刑律》到《中华民国刑法典》,一步步分析我国挪用型犯罪的历史,得出导致我国有关挪用资金罪立法滞后的社会原因和时代背景,然后又揭示了我国新时期挪用资金罪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为下文分析挪用资金罪的具体存在的问题作了必要的铺垫。第二部分——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相关问题研究。主要就挪用资金罪主体的范围和客观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论述。犯罪主体方面,本文主要分析了犯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和外在条件,然后就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有关私营企业主和承包租赁人以及外单位人员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等一系列问题进行阐述,得出作者的观点。在客观方面,本文详细分析了挪用行为的含义和特征,继而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与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涵义是否相同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最后就挪用资金罪的对象以及挪用的时间和数额计算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阐述了笔者的观点。第三部分——挪用资金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此部分首先就同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如何定性作了论述,其中重点分析了单位领导基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财务人员共同实施挪用资金的情况下后者是否构成共犯的问题,然后就本单位工作人员和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如何认定作了分析,其中首先解决了挪用人是否必然与使用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的争议,而后又独辟蹊径就挪用资金罪中的主体具有特殊身份的情况提出了以被侵犯法益的性质来定性的解决方法。第四部分——挪用资金罪与相近犯罪的比较研究。主要分别分析了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职务侵占罪在构成要件方面的区别,借此来进一步加深对挪用资金罪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诸问题的理解和认识。第五部分——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适用及修改。主要分析了目前《刑法》第272条第一款关于挪用资金罪量刑中存在的缺点,就其法定刑与挪用公款罪相比量刑偏低、缺少财产型和刑罚档次设置过于简单等缺点相应提出了制刑方面的立法建议。